食鹽專營辦法(2017修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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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1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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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(第696號)

  現(xiàn)公布修訂后的《食鹽專營辦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總理  李克強
2017年12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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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鹽專營辦法

(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(fā)布 根據(jù)2013年12月7日
《國務院關(guān)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修訂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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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 則

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,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,確保食鹽質(zhì)量安全和供應安全,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。

本辦法所稱食鹽,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。
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的食鹽生產(chǎn)、銷售和儲備活動。

第四條 國務院鹽業(yè)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(yè)工作,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(qū)域的食鹽專營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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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鹽專營辦法(2017修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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